第六十三条
有效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30日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