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采取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