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采取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