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十八条有效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