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推进与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新兴金融中心,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金融改革创新总体布局,申报各类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时,应当一并报送相应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