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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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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妥审慎、防控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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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