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