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