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置设施、场所。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