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移出和接受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