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