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