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