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