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