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