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