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