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 复审、复核第五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三)政务处分不当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