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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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