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