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