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