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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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