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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八条

有效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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