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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有效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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