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条有效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