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古镇保护规划;(二)不履行古镇保护和监管职责;(三)对破坏古镇保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