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源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