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水环境保护工作,对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源的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