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