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