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时,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落实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