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