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