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