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住建、城管、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制止和纠正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