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