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