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