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剪,修剪树木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树木生长和绿化景观。居住区内因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