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古树名木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