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严禁从国家公布的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疫区调入园林绿化植物,禁止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用于城市绿化。
对调入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保留一年备查;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补检,发现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由调入单位或个人实施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无法实施除害处理的,应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在引进新的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之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