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更新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
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
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砍伐树木时,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于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移植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