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联审联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查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