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居住人口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县(市)规划区建设参照以上指标执行。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