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绿地。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