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