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