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