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二十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人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置许可机关提交施工验收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