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格控制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旅游、体育、会展等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批准的设置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权人应当在二日内拆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