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候车亭、候车站牌、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