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据法定条件、程序颁发许可证等证件的;(二)参与非法营运活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收取费用的;(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附 则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