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据法定条件、程序颁发许可证等证件的;

(二)参与非法营运活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附 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